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5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汉坤与蓝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汉坤,蓝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528号原告:许汉坤,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蓝志文,男,1989年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汉坤诉被告蓝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蓝志文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汉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模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嘉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