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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与冯亚伟、邢维进罚金刑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亚伟,邢维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846号 被执行人:冯亚伟,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洋珍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61125xxxx。 被执行人:邢维进,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权拥东村。身份证号码:4600041992112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琼0108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冯亚伟、邢维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8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冯亚伟、邢维进所处罚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aee1fpd6f0xi5ygro3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审核:何新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31日印制 (共印5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