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光霞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霞,北京博奈司国际服装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刘光霞,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博奈司国际服装公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23XXXX),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三村关帝庙路南58号。法定代表人:周岩海,总经理。刘光霞与北京博奈司国际服装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奈服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民终字第09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光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奈服装公司按照裁决书给付刘光霞4471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博奈服装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博奈服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7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博奈服装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博奈服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光霞申请执行的案款9373元已受清偿、35343.1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杨梅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博奈服装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民终字第09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