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晋中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工业园区修文民营基地。法定代表人程贵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吕晋洁,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宝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新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