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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冠虬与任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虬,任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55号原告:王冠虬,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任凤香,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犹字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身份证号码:×××。王冠虬与任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冠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冠虬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王冠虬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