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冠虬与任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虬,任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55号原告:王冠虬,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任凤香,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犹字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身份证号码:×××。王冠虬与任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冠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冠虬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王冠虬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