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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永森、赵杰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永森,赵杰,席雪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永森,男,汉族,1950年1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杰,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席雪枝,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韩永森因与被申请人赵杰及二审被上诉人席雪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永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