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洪军、李桂银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军,李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郑洪军,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郑树森,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李桂银,女,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郑洪军与李桂银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洪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