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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承义与被执行人谢潮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承义,谢潮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梁承义,女。被执行人谢潮烈,男。本院在执行梁承义与谢潮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2066)湘048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谢潮烈向申请人梁承义赔偿损失103696。72元等义务,执行中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匡康顺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