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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余善与鲁守兵、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善,鲁守兵,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492号原告:王余善,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鲁守兵,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苏丽,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勋、万会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余善与被告鲁守兵、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余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守兵、苏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余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善撤回对被告鲁守兵、苏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余善负担。审判员  王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海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