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洪灵珠与罗文锋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灵珠,罗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洪灵珠,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罗文锋,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洪灵珠与罗文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854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广州翔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洪灵珠工资79312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125元,罗文锋应负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罗文锋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洪灵珠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437元,执行费为1137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6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穗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