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新顺、赵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新顺,赵戏德,吕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18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新顺,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赵戏德,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吕星,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新顺、赵戏德、吕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冯新顺、赵戏德、吕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