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瓦尼西.卡力卡依达尔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瓦尼西.卡力卡依达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634号罪犯胡瓦尼西.卡力卡依达尔,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哈萨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乌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瓦尼西.卡力卡依达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五十万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2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7月19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胡瓦尼西.卡力卡依达尔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胡瓦尼西.卡力卡依达尔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瓦尼西.卡力卡依达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10月、2015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1月、5月、9月,2016年4月、9月获得季度表扬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瓦尼西.卡力卡依达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瓦尼西.卡力卡依达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红审 判 员 阿曼 古丽人民陪审员 布海力切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艾 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