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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湖北雨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雨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673号之一原告:湖北雨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91995M。法定代表人:李明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817。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雨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雨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雨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雨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湖北雨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