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久长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与仝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久长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仝其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3214号原告:大庆市久长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3号。清算组组长:王永晶。委托代理人:王永均,男,汉族,大庆市久长经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仝其振,男,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久长经贸��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仝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久长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公告费3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晓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