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921号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向阳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计1314元,由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孙召玉人民陪审员 王太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芸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