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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刁文有申请执行金平三方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文有,金平三方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1号申请人刁文有,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元阳县xxx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金平三方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金平县环城南路xx号。本院在执行刁文有与金平三方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金平三方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帐号,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帐号余额,并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和车辆情况,未发现什么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什么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绍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