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铭与被告王春生、李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铭,王春生,李晓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877号原告:张智铭,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春生,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晓红,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张智铭与被告王春生、李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张智铭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智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智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佳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