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8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白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6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振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315.7元。执行中,此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铭泰审 判 员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立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