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刘瑞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刘瑞林,白宗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吴劼。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广甫,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红,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白宗广,男,汉族。上诉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瑞林、原审被告白宗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5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秋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