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东斌与朱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斌,朱在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62号原告:赵东斌,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朱在保,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丰收土菜馆)。原告赵东斌与被告朱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东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东斌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