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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东斌与朱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斌,朱在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62号原告:赵东斌,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朱在保,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丰收土菜馆)。原告赵东斌与被告朱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东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东斌负担。审 判 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