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景从与新乡市德隆起重机配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从,新乡市德隆起重机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刘景从,男,194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南关友谊北街。身份证号:410728194409197515被执行人新乡市德隆起重机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743892-4法定代表人:徐俊才,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景从申请新乡市德隆起重机配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