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胡小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胡小琴,何学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55号。代表人邢国亮。被执行人胡小琴,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何学求,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78207.71元,并负担执行费23182.08元,合计人民币2101389.79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小琴、何学求名下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诗国际街区东园1幢1单元2602室房屋【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