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与江进华、吴明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江进华,吴明香,含山县宏记精工铸造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266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进华,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申请人:吴明香,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申请人:含山县宏记精工铸造厂,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江进华,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诉被申请人江进华、吴明香、含山县宏记精工铸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进华、吴明香、含山县宏记精工铸造厂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以其全部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进华、吴明香、含山县宏记精工铸造厂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