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存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初65号起诉人田存明,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安阳县。2017年5月31日,本院收到田存明的起诉状,该起诉状诉称其按国家政策、准生证等齐全,只有一个儿子。蒋村乡人民政府计生委(办)捏造其有一儿一女,致其离婚,工作丢失。请求:侯瑞杰等及蒋村乡人民政府计生委(办)给其找出一儿一女和举报人。本院认为,起诉人田存明的起诉事项及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存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艺玲审判员 李更生审判员 赵银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渝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