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刘勇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刘勇江,男,生于1978年8月24日,汉族,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刘勇江与被执行人XX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借款2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白银监狱服刑。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