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俭与富蕴县黑金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529号原告:李俭,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富蕴县黑金大酒店,住所地:富蕴县文化西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杨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俭与被告富蕴县黑金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俭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劳务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俭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