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苏某1、黄某某与苏某2、苏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黄某某,苏某2,苏某3,瞿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618号原告:苏某1,女,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黄某某,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苏某2,女,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苏某3,女,195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瞿某某,女,193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苏某1、黄某某与被告苏某2、苏某3、瞿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某2、苏某3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