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4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开发区东九路87小区12号。法定代表人:韦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苏红,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一路4小区228号。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丽,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6)兵民终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妥善解决纠纷正在积极磋商之中,为和谐稳定地处理双方矛盾,为和解创造条件,全面、妥善化解纠纷,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卓审判员 王云飞审判员 晏 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