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待处置成交后,该案申请人可参与分配。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