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2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卜凡萍、刘焕荣、杨守信、杨东旭、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凡萍,刘焕荣,杨守信,杨东旭,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211号(2016)吉0191民初00211号之四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鑫,公司职员。第一被告:卜凡萍,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第二被告:刘焕荣,男,汉族,1956年10月3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第三被告:杨守信,男,汉族,1956年1月7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第四被告:杨东旭,男,汉族,1084年4月19日生,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第五被告: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卜凡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卜凡萍、刘焕荣、杨守信、杨东旭、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00元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1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人民陪审员 刘丽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