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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行审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王三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王三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238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运成,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文华,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王三名,男,1966年0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411723-100282236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三名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编号为411723-1002822361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1723-1002822361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承担。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