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洪如金与姚旺乾、洪俊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如金,姚旺乾,洪俊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839号原告:洪如金,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清,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洁,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旺乾,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洪俊杰,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洪如金与被告姚旺乾、洪俊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洪成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如金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如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995元,减半收取计5497.5元,由洪如金负担。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