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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洪如金与姚旺乾、洪俊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如金,姚旺乾,洪俊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839号原告:洪如金,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清,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洁,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旺乾,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洪俊杰,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洪如金与被告姚旺乾、洪俊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洪成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如金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如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995元,减半收取计5497.5元,由洪如金负担。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