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亚峰、耿俊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亚峰,耿俊草,康四杰,张小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泽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亚峰,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县。被告:耿俊草,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县。被告:康四杰,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县。被告:张小钢,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县。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峰、被告耿俊草、被告康四杰、被告张小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珠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