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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昌吉市孝字号新时代素食饭店与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孝字号新时代素食饭店,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858号原告:昌吉市孝字号新时代素食饭店。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西亚宾馆旁(24区3丘**栋)。经营者:余新军,系该饭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军,系该饭店负责人。被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营业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昌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黄奇勋,系该公司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杰,系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亚舟,系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昌吉市孝字号新时代素食饭店与被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昌吉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孝字号新时代素食饭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孝字号新时代素食饭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孝字号新时代素食饭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计2218元,由原告昌吉市孝字号新时代素食饭店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