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春萍与被执行人呼胜利、呼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萍,呼胜利,呼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冯春萍,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呼胜利,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呼佳涛,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现住延川县。申请执行人冯春萍依据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冯春萍与呼胜利、呼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冯春萍与被执行人呼胜利、呼佳涛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延水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