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军与王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王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1957号原告:马军,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家龙,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马军诉被告王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军诉称,2009年元月,被告王家龙到原告处购买渔网,因资金紧张,被告当时未付货款向原告立欠据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上述欠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家龙立即给付原告马军欠款112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家龙未作答辩。经审查,2009年1月12日,被告王家龙向原告马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马军鱼网款壹万贰仟贰佰正¥(12200)正”。原告因索要上述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2010年,被告王家龙向原告马军给付上述欠款1000元,原告索要余款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军和被告王家龙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11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家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军欠款1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家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军荣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