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立强与张仕木、马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强,张仕木,马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昌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仕木,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昌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贵军,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昌吉市。上诉人张立强因与被上诉人张仕木、马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立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立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张立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玉文审 判 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