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亚芹、余让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芹,余让云,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亚芹,女,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余让云,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宇,女,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亚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宇所有的位于武宁县朝阳路77号1-1、1-2门面产权(武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号新宁字第××号)。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宇所有的位于武宁县宁湖路36#产权(武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号新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琚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