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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学海与周国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海,周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海,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被执行人:周国贵,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王学海和周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230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国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学海借款本金9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周国贵未履行义务,王学海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国贵支付9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国贵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国贵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于2017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学海9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周国贵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