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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程宏进、肖云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宏进,肖云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宏进,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云池(曾用名肖时落),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上诉人程宏进因与被上诉人肖云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程宏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宏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宏进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丁 盼审 判 员  赵湘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煜婷书 记 员  宋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