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钟良静与董泽刚张繁荣申请解除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良静,张繁荣,董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财保66号申请人钟良静,女,生于1981年6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张繁荣,女,生于1978年12月3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董泽刚,男,生于1986年10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董泽刚名下的渝BBCX**号别克小轿车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赵林刚提供的302房地证2011字第24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钟良静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钟良静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钟良静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冉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