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东生与岳永志、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亮,岳永志,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亮。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长垣县满村镇东梨村7组381号。身份证号:410728198307266514被执行人岳永志,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岳刘庄村147号。身份证号:410728198512050552被执行人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永志,任经理职务。住址:长垣县南蒲区东方富地5幢2单元201号。本院在执行申东生申请岳永志、河南永志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