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钦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11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5日交口县双池镇云千村民李建宏卖给我一辆(晋K×××××)车,2014年6月23日我将此车7万元专卖给被告,且有车辆购买合同为证,交接车辆被告付我1万元。事后被告并未按照合约付我车款,至今都未结清欠我的剩余6万元车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经本院查找亦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圣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