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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荣华与被执行人邢平平、孙爱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华,邢平平,孙爱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191号申请人吴荣华,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邢平平,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孙爱金,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荣华与邢平平、孙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查封邢平平所有的苏A×××××汽车不便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