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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17嵇军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军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军平,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被告人嵇军平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军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嵇军平饮酒后驾驶苏H×××××号驾车从涟水县涟城镇军民中心村“碧波缘”浴室往其家中,行驶至该中心村步行街时被涟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嵇军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嵇军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嵇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嵇军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嵇军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军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