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良碧、涂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碧,涂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碧,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豪(张良碧之子),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俐,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167028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明英,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上诉人张良碧因与被上诉人涂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良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远奎审 判 员 冯明钢审 判 员 徐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谢园玲书 记 员 罗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