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秀兰、李守云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孟凡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朱秀兰,李守云,史瑛璠,孟凡东,连云港路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负责人:曹鸿燕,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兰,女,1944年1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云,女,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瑛璠,女,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东,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路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东环路2号20#3F-97。法定代表人:卜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秀兰、李守云、史瑛璠、孟凡东、连云港路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保险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保险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杜伟建审判员 孙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