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国民与被执行人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民,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唐国民,男。被执行人梁军,男。本院在执行唐国民与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06)耒民一督字第1号支会令认定执行人梁军向申请人唐国民支付货款12980元等义务,执行中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匡康顺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