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金云祥与洪守库、李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祥,洪守库,李富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936号原告:金云祥,男,住孙吴县奋斗乡大架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男,住孙吴县奋斗乡大架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杰,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守库,男,住孙吴县奋斗乡大架子村。被告:李富,男,住孙吴县奋斗乡大架子村。原告金云祥与被告洪守库、李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雁滨人民陪审员 段立明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