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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夏金廷与周艳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廷,周艳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715号原告:夏金廷,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周艳华,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正定县。夏金廷与周艳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夏金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金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夏金廷负担。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