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夏金廷与周艳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廷,周艳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715号原告:夏金廷,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周艳华,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正定县。夏金廷与周艳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夏金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金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夏金廷负担。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